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社会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社会捐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151amjs澳金沙门本科学生社会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1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条件资格
第一条 社会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本科生。具体资格条件和资助标准根据学校公布的各社会助学金具体要求确定。
第二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评审年度被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关注对象, 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家庭突遇重大变故。
(四)学习成绩优良,截至评审年度累计不及格科目原则上不超过 2 科(不含重修补考通过科目)。
(五)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社会实践活动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各类社会助学金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学生在校级可获评一次社会助学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社会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 校级社会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学校发布的各类社会助学金要求,在学院网站发布评审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评审要求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助学金申报模块或规定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评审需要的佐证材料,以及捐赠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本科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申请和推荐工作,通过民主程序选拔推荐候选人,并对候选人名单按要求进行院内公示。
(四)社会助学金主要采取材料评审等形式进行评选,通过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拟受助名单或拟推荐名单。
(五)拟受助名单或拟推荐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未通过者,取消受助资格。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将受助名单或推荐名单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并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对相关评审材料进行保存。
第五条 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助学金等行为的,学院将向学校上报相关情况,由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助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 积极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积极向学校反馈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金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