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优秀学生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包括校优秀学生和院优秀学生两个等级。校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院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
第三条 优秀学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20%;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六条 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选程序:
(一)学院根据校发优秀学生评选指标,在学院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按年级或专业分配优秀学生评选指标,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以学生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表现和师生意见,研究并提出拟获校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的人员名单。
(四)拟获优秀学生名单经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应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优秀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各学院拟获优秀学生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学生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取消相应学生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校、院优秀学生荣誉不可兼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非毕业年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年级优秀学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