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借款学生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学院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上级部门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 学院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学院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交通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各二级学院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交通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高校留存一份,高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寄送至违约学生,学院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学院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要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第三条 从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学院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学院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学院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学院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学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学院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
第四条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学院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导出打印后加盖学院、学校公章并逐级上报,同时本单位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第五条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上级部门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