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
(1)学费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3)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到学校。
二、 退役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