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沙档案规范管理,提升管理工作效能,助推学院规范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51amjs澳金沙门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院内各科室(研究机构)在从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社会、行政办公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并积累下来的,对学院具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既包括原始文件,也包括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复制件。
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均具有维护档案的形成与积累、完整与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院档案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各科室(研究机构)应妥善管理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按规定做好存档,各办公室负责人为相应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办公室档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总体沟通协调,同时负责做好管理制度文件、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学院行政其他需存档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党委印发文件及其他党建相关需存档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与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各类别学生工作相关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务与科研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学、科研相关工作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学院所属各研究机构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运行过程中相关工作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 对学校要求应立卷归档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移交,同时应做好备份电子文档或复制件以备学院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涉密档案材料做好特殊保存,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研究机构)要建立本部门档案目录,并及时更新,并作为工作交接时必要交接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视情况上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