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151amjs澳金沙门学生资助政策文件》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具有151amjs澳金沙门公共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151amjs澳金沙门公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院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
第四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方式为调查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六条、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不超过305元,可认定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本人和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在305到360元之间,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关注对象。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临时经济关注对象”。
第七条、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0%;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20%;
第八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金沙经济关注对象评定申请表》,并出具《151amjs澳金沙门本专科学生家庭状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
二、信息审核。辅导员通过查看《金沙经济关注对象评定申请表》、个人档案以及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信息。
三、民主评议。学院以年级为单位,组建由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为代表的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需在学院公示。评议小组参照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经济关注对象提名名单,并进行初步分类。
四、审核公示。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评定工作组予以解释,学院需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确定名单。公示调整后,确定并公布学院经济关注对象名单。
第九条、学院定期、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关注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和组织辅导员进行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经济关注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经济关注对象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要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辅导员,经学院审定后备案。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以及有挥霍消费现象的学生,经核定后,取消参评资格或经济关注对象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金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金沙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